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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推廣部各教室歡迎各界租借使用,若本校活動與其他活動撞期時,以本校活動為優先。 |
二、 |
場地預約須於使用前2週填寫場地租借申請表完成借用程序。 |
三、 |
場地收費採計時段: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晚上六時至九時三十分各以一單位時段計。借用時間不足一單位時段以一單位時段計。逾時使用達半小時以上且不足一小時者,加計二分之一單位時段費用。逾時使用達一小時者,加計一單位時段費用。若需佈置場地及預演者,以兩小時為限,超過兩小時者,則需加收一單位時段費用。 |
四、 |
租用大會議廳、中會議廳或小會議廳可免費使用地下樓貴賓室。 |
五、 |
租用大會議廳、中會議廳或小會議廳禁止攜帶外食入內,僅允許攜帶礦泉水及白開水入內。 |
六、 |
公共區間係指一樓大廳、一樓中庭、地下樓大廳、地下樓交誼廳、大樓外圍及各樓層走道。如僅為暫時性設置報到處或中場茶敘可免費使用,但如佈置作為展覽會場或分組活動場地須另收場地費。 |
七、 |
借用單位須於借用日前一週至本校推廣部辦公室繳交租金及清潔保證金,逾時未繳費者以取消論。 |
八、 |
本大樓備有大型停車場,供租用單位使用,但不負車輛保管之責。教師停車位請勿停放。來賓之車輛請依序停放於停車格內,不得任意停放,違者校警隊依規定取締。 |
九、 |
本場地借用之單位應以舉辦學術研討、教育訓練活動為主,一、二樓為綜合行政區,請保持寧靜,以免影響其他單位運作。 |
十、 |
本部僅提供場地出租,使用期間不提供如茶水供應、電話轉接、資料影印、傳真、紙杯等其他服務,請借用單位自理。 |
十一、 |
場地租金經確認收取後,概不退還。 |
十二、 |
本校校內單位按校外單位八折收費為原則(需出具由本校某單位主辦之公文,且收據抬頭須開立東海大學)。 |
十三、 |
未經推廣部許可,不得於租借場地內擅自安裝任何設備、張貼海報及散發傳單;如需租借相關器材請備妥身分證等相關文件,填寫器材租借申請表辦理。 |
十四、 |
場地使用結束後,展品及張貼物應於退場截止當日拆除運回,並清理場地恢復原狀,逾期推廣部不負保管責任。如有損壞原有設施應負責修復或照價賠償。教室內不得張貼任何海報(嚴禁使用雙面膠或強力膠等不易清除之黏著劑)。 |
十五、 |
依據菸害防治法規定本校各場所為禁止吸菸區,違者罰鍰。 |
十六、 |
活動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租借:(一)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者。(二)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三)活動可能損壞場地各項設施,本部認為不宜使用者。(四)其他經本部認為不宜使用者。 |
十七、 |
租借申請經本部核准而有下列情形者,本部應即停止或延期使用,申請者不得提出異議或要求補償:(一)遇颱風來襲或不可抗力之天災,台中市政府宣佈停課時。(二)上級機關或學校急需使用時。(三)活動內容與申請用途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四)以集會或其他名義從事營利活動者。 |